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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来源:市科协      发布时间:2019-06-04      选择阅读字号:[ ]      阅读次数: 0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攀枝花实际,修订《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攀枝花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始终坚持以科技工作者为中心,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全面提升政治引领政治吸纳能力、创新文化引领能力、创新人才凝聚能力、科技社会化服务能力、科技人文交流合作能力,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使科协组织真正成为科技工作者的精神家园,成为攀枝花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高质量建设美丽繁荣和谐攀枝花努力奋斗。

第三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对外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科技标准研制、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职能转移。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推荐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攀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第十六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市级学会和基层组织可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学会和高等院校科协、大型企事业科协、园区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基层组织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是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专家为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学调查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入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接受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退出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市级学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相应省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县(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业务上受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县(区)级学会接受县(区)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县(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和修改《实施办法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县(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及新社会组织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县(区)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和脱贫攻坚,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攀枝花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

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资助,捐赠,会费,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一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攀枝花市科协。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攀枝花。

第五十三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攀枝花市市级学会组织通则》等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  级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县(区)科协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