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来源:市科协 发布时间:2024-09-27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阅读次数: 0
政策导读
2015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我国在博士后制度方面的一系列改革方向和措施,推动博士后制度成为吸引、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通过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引进项目中的重要作用、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使用中的主体作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科研团队中的重要作用。
主要内容
一、改革管理制度
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 2 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 2-4 年内灵活确定
明确设站单位主体地位。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
改进设站和培养方式。严格设站条件,严守设站程序,优化设站结构布局,适度控制设站规模,适当下放设站审批权限。
全面推开分级管理。逐步健全国家、省(区、市)、设站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二、完善管理办法
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博士后申请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应在 35 周岁以下。
健全培养及评价办法。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站内资助办法。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
畅通退出渠道。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条件和程序。
三、提高培养质量
结合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培养。鼓励设站单位、备案的非设站单位依托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或承担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
加大交流力度。加大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力度,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加大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力度。
完善评估机制。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动态跟踪。
四、支持创新创业
积极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统筹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依托现有创新示范中心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完善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五、做好保障工作
完善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投入机制。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 5 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 8 万元。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的回报。
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国家与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工作服务协调机制,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服务效率。
建设交流平台。将全国博士后人才和科技项目交流信息服务系统纳入“金保工程”统筹建设。
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支持博士后发起成立学术性社会组织,搭建学术交流平台。